问:货物招标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合同履行中,中标供应商更换了投标文件中承诺分包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但新供应商也是中小企业,可以吗?
答:不可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说明、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获得分包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证明满足资格条件。提问所述情形,中标供应商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中标供应商修改了采购合同主要内容。采购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解除合同,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问:一个项目要求甲级资质,投标联合体中的A单位有乙级资质,B单位有甲级资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A单位只从事沟通协调等非技术性工作,B单位负责技术工作。这种情况联合体单位资质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但此规定针对的是联合体供应商承担相同工作的情形。本项目虽要求“甲级资质”,但根据联合体协议,A单位仅承担沟通协调等非技术性工作,而B单位负责全部技术性工作并具备甲级资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按联合体协议分工确定资质要求”的原则: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按照联合协议承担特定工作的供应商具有相应资质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某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期限小于投标有效期,可以认定投标无效吗?
答:不可仅因此认定投标无效。投标有效期是约束投标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撤销投标文件的制度安排,其本质是对“投标承诺”的时间约束,而非对“授权委托书使用期限”的强制要求。授权委托书若因内部管理需要设定了较短使用期限,只要授权行为本身合法有效,就不应以此否定投标有效性。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问:普通台式计算机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高校若将其采购后用于科研实验室,能否按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
答:不能。是否是科研仪器设备,由采购人根据设备实际用途、使用范围等认定,与设备放置的位置无关。普通台式计算机虽然用于科研实验室,但它不具备高性能计算服务器的复杂科学计算功能和模拟实验能力,也不能满足科研项目的专业需求,不应认定为科研仪器设备。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一)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货物招标项目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商务要求实质性条款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供应商响应内容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算不算实质性响应?需不需要要求澄清?
答:不算实质性响应,不得要求澄清。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否则投标无效。“30日”与“一个月”在法律和实务中并非等同概念,“30日”是精确的自然日计算;“一个月”存在歧义——可能是28天、30天或31天。《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若将“一个月”改为“30日”,属于对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依法应禁止澄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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